对非法出卖、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2-06-15 来源:云南省临沧市中心血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和第334条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和血液制品危害他人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据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