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21 来源:云南省临沧市中心血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无偿献血、组织或参与献血、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是基于奉献爱心、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为任何物质报酬,自愿参加无偿献血及献血知识宣传活动,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建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市无偿献血志愿者以“关爱生命、倡导献血、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为服务宗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以团体形式申请加入协会的为团体会员;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协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热心于无偿献血事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承认《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
(三)有组织或参加无偿献血的经历;
(四)个人会员年龄在18至65周岁。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人和直系亲属有优先用血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加无偿献血,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四)积极向协会反应各种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团体会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承认《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积极为无偿献血事业做贡献。
(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将无偿献血宣传与单位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使之成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沧血液网”或直接与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市中心血站)联系,填写《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审核。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负责人审批。
(三)登记注册。经审核合格的团体或个人,由协会秘书处统一进行登记注册,发给《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发给团体会员单位标牌。
第十条 经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凭会员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统一负责会员的审核注册、档案建立、业务培训、组织活动、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倡导会员参与无偿献血及向会员提供志愿服务岗位。也鼓励会员主动寻找、联系和发现宣传活动机会,为工作开展出谋划策。
第十三条 会员参加志愿服务时应出示会员证。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收符合条件,但未登记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十四条 会员参加志愿服务时应及时填写服务记录表,服务记录表由活动组织人员或工作场所负责人准确填写并签名。
第十五条 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最小计数单位为0.5小时,服务0.5小时以下不作记录,服务满0.5小时不满1小时记为1小时。
第四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依据会员组织、参与献血的情况及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对会员进行激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会员的激励采取晋升“星级”制,星级共分五级。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晋升一个“星级”:
(一)组织无偿献血人次累计满100人次;
(二)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满100小时;
(三)参加机采成分血捐献一次或累计捐献全血1000毫升;
第十八条 会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活动,连续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达到5年,或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经协会理事会审核认定,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各级志愿者称号。
第十九条 会员评级超过五级的授予“终生荣誉会员”,获“荣誉会员”和“星级会员”的志愿者,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五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应做好会员业绩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和保障会员的有关权益。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加强宣传,争取相关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负责全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配合理事会做好志愿者的相关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落实志愿者权益。
第七章、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牌,经理事会审核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自动丧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若有未尽事宜,理事会可组织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件下载